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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8年保费28万元退保损失6.6万,泰康人寿被指“霸王合同”

  近年来,泰康人寿保险因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频繁受罚及退保纠纷等负面事件,屡次引发媒体与公众关注。尤其是今年4月,泰康保险“全国销冠”任晓敏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带走,初步统计涉案本金高达3亿至4亿元。

2026年2月4日,《泰康保险:被罚2186.31万!》新闻截图。

  近日,广西北海市的陈先生反映称,其父子于2019年1月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两份“泰康鑫福年金保险”产品。每份保单年缴保费1.5万元,缴费期10年。截至今年,他已连续缴纳8年保费,累计缴费24万元,另追加投资4万元,共投入28万元。

  据陈先生回忆,投保前及签订合同时,泰康人寿的业务员曾口头承诺过一些内容,及合同上明确年利率可达5.8%以上,但实际操作和收益存在较大差距。

  今年2月,陈先生就此事向泰康人寿95522客服热线投诉,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全部已缴保费28万元,同时表示愿意退还已领取的返还金额及红利。随后,泰康人寿北海分公司一名李姓工作人员与他取得联系。该工作人员询问他能否提供8年前业务员承诺的证据,并称若无录音等证据则“视为不属实”。经工作人员核算,截至5月8日,陈先生共缴纳了28万元(含4万元追加保费),两份保单已领取的返还金额与红利合计111600元,若此时终止合同,仅能退还101646元,将面临66743元的损失。

  “霸王合同”引争议 消费者主张条款应属无效

  陈先生指出,泰康人寿的保险合同长达数十页,系由专业律师团队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无法就任何条款进行协商修改。“泰康人寿‘店大’,爱买不买。”他对此表示无奈。

  5月15日,陈先生就合同中涉嫌存在“霸王条款”等问题,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正式投诉。陈先生主张,《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泰康人寿提供的保险合同强制投保人接受不可修改的格式条款,存在诸多不公平不合理之处,严重违背上述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法》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均属无效。业内法律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核心权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依法认定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合同真实内容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则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陈先生据此认为,涉案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背景延伸:违规受罚金额超2000万 投诉量达数千条

  公开查询显示,泰康人寿近年来因销售误导、违规操作等问题屡遭消费者投诉及监管部门处罚。在黑猫投诉平台,涉及泰康人寿的投诉量高达5556条,内容多集中于“套路深”“诱导销售”“莫名扣费”等。不完全统计显示,2025年以来泰康保险集团各机构累计被罚款超2129万元,处罚事由涵盖“销售误导”“夸大收益”“虚列费用”“编制虚假资料”等。

  监管部门对泰康人寿的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2026年以来,泰康人寿各分支公司已收到至少9张罚单,其中欺骗投保人的相关处罚4次。罚单涉及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业务数据不真实、欺骗投保人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投诉人可依据合同无效条款主张权利

  针对陈先生的遭遇,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泰康人寿在订立合同时未就退保损失、分红规则等关键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或相关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排除投保人合法权利的情形,投保人可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张相关条款无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也有案例表明,格式条款中不合理排除投保人权利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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