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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暗箱操作行为?钦州一招标出让采矿权遭质疑

  疑似违法、量身设定招标条件。是否有暗箱操作行为?连日来,广西钦州一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县石塘镇江儿口村一地块的采矿权时遭到一些竞标人的质疑。2017年5月,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定于2017年5月24日9时起至2017年6月7日17时在钦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网挂牌出让编号为灵矿网挂2017—2号区块的采矿权(即灵山县石塘镇江儿口村的采矿权)。该通知的第二条“竞买人要求”的第二款规定:“竞买人要与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租人)达成土地使用(或租用)意向协议或签订土地使用(或租用)合同。”

  “由于灵山县国土局的相关负责人口头表示可以协调与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我才积极参加竞标的。”来自钦州市浦北县的一位刘老板这么说。

  为此,刘老板在缴纳了1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经过一系列努力后,于2017年6月7日通过网上挂牌方式竞得该区块的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110万元。

  然而,出乎刘老板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当他兴致勃勃带着相关资料要与灵山县国土局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时,灵山县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他,合同没办法签,国土局也没有准备要签的合同版本,因为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已经早就租给他人了。听到这样的话,刘老板的心凉到极点:“我前前后后为这次竞标费了那么大工夫,得到的竟然是这样的答复和结果?这灵山县国土局不是在拿我们竞标老板当猴耍嘛。”

  刘老板心有不甘,多次与灵山县国土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试图将采矿权出让合同签下来,而这种沟通交流几乎成为多余和无聊的活动。2017年7月24日,灵山县下达给刘老板的一纸《决定》声称:“根据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要求,你提交的竞买材料不全,缺少土地使用意向协议或土地使用合同,……经研究,现决定取消你的灵矿网2017-2号采矿权竞得资格,没收人民币10万元竞买保证金。”

  刘老板彻底绝望了!但是他对灵山县国土局的这种做法感到愤怒和无奈!

  早在2016年5月12日,当地一位龙姓老板就与该地块的所有权人灵山县平山林场签订了一份《林地开采山土协议书》。据知情人吐露,该龙姓老板花了很大的心思要竞买到这块地的采矿权,因而事先与地块的所有权人签订了用地协议。那么,对于这种先入为主的做法,灵山县国土局是否知晓?灵山县国土局在招投标通知的第二条“竞买人要求”的第二款中专门设定“土地使用意向协议或土地使用合同”这一项要求是否为了给龙姓老板“量身打造”?灵山县国土局是否有不可告人的暗箱操作行为?人们不得而知。

  “如果这位龙姓老板想拿下江儿口村这块地的采矿权,而他又事先已经签订了用地协议,那么,根据灵山县国土局设定的对该地块的竞标条件,其他竞标者想竞得该地块的采矿权是永远不可能的事!其他竞标者充其量只是赔上一大笔保证金来成全龙姓老板的一个个陪衬!这种量身打造式的竞标行为不是拿这些无辜的老板当猴耍又是什么?”刘老板这么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此量身打造设定招投标条件涉嫌违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老板还认为,通常,国土局既然拿出该地块出来拍卖,那么如何征地,如何与土地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签订协议是国土部门的事,竞买者竞标成功后只需要交钱办理采矿权手续即可,又何须竞买者自己去跟土地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协商用地呢?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据了解,2017年1月19日,灵山县国土局就发布过该地块的拍卖招标通知,一位韦姓老板于2017年2月21日以150万元的价款竞得了该地块的采矿权,但是,竞得者最终无法与国土局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灵山县国土局取消了竞得者的竞得资格。对此,竞得者以灵山县国土局违法设置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的条件为由一纸诉状将灵山县国土局告上法庭,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有知情人士质疑,该地块的采矿权是否早已名花有主,而竞标活动是否只是一场掩人耳目的表面作秀?其他竞标者是否只是充当了“陪太子读书”的角色?如果是这样,那可真是拿这些竞标老板当猴耍了,这也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

  另有知情人士吐露,灵山县国土局又有意将该地块进行第三次挂牌出让。如果真是如此,人们担心是否又会有同样的“剧情”发生呢?

  原文链接:http://legal.zgswcn.com/2017/0824/792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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