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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县检察院进村公诉,以案释法入民心

  “我真的非常后悔,因为自己的私利,破坏了生态环境,希望大家能以我为戒。”在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惭愧地说道。

近日,由江西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某非法狩猎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日,案发地群众自发参加庭审。


庭审现场。弋阳县检察院供图

  【案情回顾】

  2021年开始,被告人吕某某多次通过拼多多、微信等平台购买狩猎夹、报警器等装置,并捕获野生动物麂子一只。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在所在地村委会做义务环境保护宣传员。法庭当庭宣告判决,依法判处其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县检察院所办非法狩猎案件,向旁听群众讲解非法狩猎的定义及法律后果,举例说明常见法律禁止猎捕、交易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充分告知禁猎期、禁猎区、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等知识,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当场答疑解惑,并呼吁大家“爱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积极引导旁听群众树立保护环境资源的法治意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近年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谁普法、谁执法”责任制,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用好案例活教材,不断增强群众尊法、学法、守法意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陈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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